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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当庭宣判!车载便民法庭巡回审理到小区

“好!”2021年10月27日下午16:10分左右,重庆市巴南区马王坪一小区中庭院坝内,随着一段宣读法院判决的声音落下,现场围观的人群中立即响起了一片热烈的掌声和叫好声,不少人的脸上还露出了如释重负的笑容。



这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车载便民法庭”在此巡回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件。


该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一栋老旧住宅同一单元业主,该单元共有24户业主。为方便出行,经单元20户业主同意,决定由上诉人等人自筹资金增设电梯,经申请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签订了电梯购买合同和施工合同。由于被上诉人不同意增设电梯而阻挠施工,上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排除被上诉人的阻挠施工行为,并赔偿工程延期损失。因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遂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用辉、法官陈华和段晓玲组成合议庭办理该案。鉴于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是一个大的社会趋势,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愈发成为老百姓关心关注的一个民生话题,有必要以此案例为载体进行法治宣传,引导群众寻求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合议庭遂决定前往案涉小区开展巡回审判,回应社会对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引发的纠纷这一普遍性问题,也方便本案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天下午15:00,一辆车载法庭旁,一应庭审用具和人员到齐后,刘用辉在几十名旁听居民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注视下敲响了法槌。举证、质证……法庭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引导双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激烈的辩论。



16:00,庭审完毕,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庭三位法官在车载法庭内进行了十分钟研究讨论,认定被上诉人阻挠施工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而增设电梯工程延期的原因有很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系遭阻挠所致,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工程延期损失的理由不成立。遂当庭宣布判决被上诉人停止对案涉楼房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行为。


庭审结束后,几位法官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借此机会对现场群众咨询的相关法律问题给予耐心解答。同时对被上诉人仍然认为电梯施工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疑虑,也作出了解释: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理性表达意见协商解决,也同样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重庆市人大代表邓明鉴、杨利和刘顺友受邀旁听了巡回审理。当庭宣判后,邓明鉴评价说:“市五中院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推出司法上门服务举措,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提升了当事人了对法院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把法治宣传和审判工作有机结合,在巡回审理过程中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这是一项向街道社区乡村推进的审判生动实践!”









法官提醒:

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本来是一项有利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事情,但是由于利益需求方面的差异,很难取得所有业主的认同。在增设电梯施工按照法律规定征得了多数业主同意,亦通过了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少数业主仍以影响采光、噪音、底层住户不需要等各种理由反对,部分业主甚至采取激烈手段阻挠施工,导致邻里之间矛盾冲突激化,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当做的是积极与其他业主沟通协调,或是寻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的帮助,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如仍不能解决,也应当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律来评判。




普法小讲台: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自今年自一月一日民法典生效后,原物权法已经废止,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供稿:钟丽君 康佳

摄影:尚博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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